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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葡萄新京8883not学术委员会章程

  • 发布日期:201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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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咨询和审议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和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院学术声誉,促进人才培养和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正高职称;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 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构成应当体现学院各一级学科的代表性,人数为13或15人。其中,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根据学院各一级学科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候选人,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最后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另聘秘书1名,由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根据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推荐、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可聘任院外知名学者作为院学术委员会名誉委员。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原则上不高于委员总数的4/5。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委员缺额,需要替换时,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候选人,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须对会议讨论的内容和过程保密,并执行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责:
  (一)讨论审议教学、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讨论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讨论审议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讨论评议学院教师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教学科研成果,对外推荐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
(五)讨论审议学历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讨论审议各类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七)讨论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推选和罢免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九)负责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十)讨论审议需要由学术委员会通过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院党政联席会议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实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含2/3)投票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委员因故缺席可由他人转达意见,但不得由他人代替表决。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含2/3)同意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院党政联席会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院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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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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