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外聘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外聘导师”)队伍建设,保证和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我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外聘导师指的是与我校没有劳动(人事)关系的校外人员,不包括校内在编和校聘全职人员。
第二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三条 拟担任我院外聘导师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外聘导师任职资格和招生资格应符合学校硕博士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外聘硕士生导师原则上三年只能招收1名硕士生,外聘博士生导师原则上三年只能招收1名博士生。
第五条 外聘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学校及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指导和管理研究生。
第六条 对外聘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工作量,学院分别根据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劳酬标准给予计算工作量。
第七条 外聘导师应督促研究生遵守学校的思政、学籍、学位等管理规定。导师应要求研究生在导师所在单位生活、学习和工作期间也必须遵守所在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导师及所在单位应对研究生的生活、学习、工作和安全等方面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 导师理解并支持研究生创造性工作,研究生用于申请评奖、评优、学位论文答辩的创造性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澳门新葡萄新京8883not。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